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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待遇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1-11-3]

    咨询者:我是一省直管企业职工,08年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病情没有治好还需住院治疗,想问一下能不能延长治疗时间?这期间能享受什么待遇?

    回答:根据鲁劳社[2006]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结论之前,您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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