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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为原临时性用工补交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1-9-15]

    建议:我是某企业单位在1993年招用的临时性用工,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一直在本单位工作,后来签订过两年的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最近,我觉得单位一直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要求单位给其补缴养老保险,问有无相关政策规定,具体是如何规定的?自己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根据鲁劳社函(2006)121号文件 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您的这种情况时可以补缴养老保险的。

    其中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此之前企业使用的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临时性用工未缴费的,其中符合《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0年省政府令第10号,以下简称省政府第10号令)规定的临时工,应按省政府第10号令关于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补缴;不符合省政府第10号令规定的临时性用工,可从《劳动法》实施之日补缴。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您参加工作时,是符合省政府第10号令规定的临时性用工,单位就应该从参加工作时即1993年开始为您补缴养老保险。如不符合规定,单位应从1995年开始为您补缴养老保险。具体补缴数额由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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